公告送达是法律程序中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,它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。小编将详细介绍公告送达的相关内容,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程序。
(1)公告送达的途径
法院采取公告送达,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:
-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公告;
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;
在报纸上刊登公告。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,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。
(2)公告送达的内容
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,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,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;公告送达传票的,应当说明出庭地点、时间及注意事项。
(1)公告期限
自发出公告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
(2)适用条件
当事人的诉讼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时,法院才能使用公告送达。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:
-受送达人下落不明; 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。
(1)公告送达的选择
-在法院张贴公告:这种方式具有省时、节资、民众易见易知之优,但存在公告范围窄、公告发出难考证之不足。
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:同样具有前述优点,但同样存在不足。
在报纸上刊登公告:这种方式有公告范围广、正规、权威之优,但存在耗资费时、民众难见难知之不足。恰当选择公告送达方式至关重要。
(2)注意事项
-适用公告送达,应当具备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”或者“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”两个条件之一;
公告期为30日;
观点依据:《民事诉讼法》(2021年修正)第95条。(1)公告送达地点
-法院的公告栏;
受送达人住所地;
报纸、信息网络等媒体。(2)公告日期
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。
通过以上内容的介绍,相信读者对公告送达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。在实际操作中,正确理解和运用公告送达,有助于确保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。